金明法师所提的,是个由政府所主持的鉴定工作,而我所主张的,是一个由佛教界自我展开的鉴定工作。前者的特点是外力制裁,后者的特点是自我鉴定。
我在《法露缘》第十期的评论里,以《佛教界的 ISO 9000》为题,提出了设立鉴定局的建议。此建议刊出後,引起了一些回响。有人表示赞同,也有人反对。不管是赞成或反对,这些人都已表达他们对佛教发展的关怀。这是令人欣慰的。
在分析这些回应时,我发现到并没人在理论上真正反对设立佛教鉴定局。反对者所提出的“理由”,不外乎质问谁有资格来主持此局?如何制定标准?谁来审查(原文已略有交代)?不适用在精神生活里等等。这些“理由”,实际上只是在质疑此一概念的可行性(feasibility),而并没有在理论上否定设立佛教鉴定局的价值。这使我更坚信设立此局的重要性。
我最感兴趣的是佛总主席金明法师在《法露缘》第十二期的一段谈话。他说:“现在我国已设有事务局来专门处理回教的事务,如果这个组织能扩大,让非回教组织也加人,那么就可以拟出正统佛教的指南,例如:出家人在什么情况下可托钵化缘?有那些事情是出家人不可以做的?佛堂布置应如何?不如法的团体?不可称为佛堂或用佛教的明的名义等,让执法当居依据这些标准检验伪佛教者。”金明法师此一建议与我所提出的佛教监定局,可说是异曲同工,不谋而合。我们都共同的承认监定佛教团体的重要性。
不过,双方也有一个重大的不同点。金明法师所提的,是一个由政府所主持的鉴定工作,而我所主张的是一个由佛教界自我展开的鉴定工作。前者的特点是外力制裁(imposed sanction),后者的特点是自我鉴定(self accreditation)。两者都可被采用为鉴定佛教的机制,要选择何者,就必须作个分析。
外力制裁的根本机制是:由政府主持,规定团体或个人遵从有关的法律。法律的执行由警方负责,团体或个人畏惧法律制裁而不得不奉公守法,这种方法的强点在於能有效的对付违法者。一些国家如泰国与斯里兰卡就采用类似的方法。
但是,在我国,这强点也可能是弱点。因为执行法律者是警方,不是法师,这些人在不熟悉佛教的情况下如何能有效的执行任务呢?举例来说,法律若规定佛堂只能摆佛像而不能摆神像,警方人员有能力辨别佛像与神像吗?还有,他们在执行任务时是否会产生偏差?会否被误解为干涉宗教自由?此建议会否弄巧反拙呢?再说,要求政府主持就要先游说(lobby)政府,这可也不简单。虽然目前已有人正积极争取设立一个非回教徒事务局,但要此局来进行鉴定工作恐怕仍然遥不可及。
与其游说政府,不如游说佛教团体选择自我鉴定。自我鉴定的机制是:由佛教界主持,制定某种标准,而由佛团自愿要求鉴定是否已达致此标准。审查者或执行人员是鉴定局委派的法师。这种方法的好处,原文《佛教界的 ISO 9000》已提过,不赘。其弱点是在缺乏法律支持下,无法对付违法者。
但我要强调的是,自我鉴定的主要目标是在加强本身的组织,提升自己,协助公众人士辨别邪正,并不是要去对付违法者。依我的浅见,若有团体触犯现有的法律,自会受到法律制裁,若无触犯法律但破坏了佛教形象(如不是佛堂却冠上佛堂名称),则佛教鉴定局不会发鉴定证给他,如此就使它原形毕露,“无利可图”了。
当然,若自我鉴定的佛教鉴定局能在保有自主权的情况下,获得政府某种程度的法律支援或承认,则效果会更理想,这点可以专业团体的操作作为借镜(如政府规定,只有在某某专业团体注册者才是专业人士,才可执业)。
以目前的情况来看,佛教界何不在自己能力所及的范围内,先来个自我鉴定,将来佛教徒事务局成立后,时机成熟时,才要求政府作出上述的法律承认。这样一来,不但可以达到自我鉴定的目标,又可收法律制裁之效,同时又不失自主权,岂不妙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