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讯)海南州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9〕36号和青办发〔2008〕19号文件精神,把寺庙纳入属地化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以实现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法制化、规范化为着眼点,以解决寺庙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为突破口,以各方面齐抓共管为保障,全面实行寺庙分级管理、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新体制,实践中建立和完善了管得了、管得住、管得好的新机制,切实维护了藏传佛教正常秩序和藏区社会和谐稳定,探索出了一条引导宗教寺院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有效途径。
落实寺庙社会管理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将寺庙社会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社会建设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州、县、乡层层成立了寺庙社会管理领导机构,研究制定了工作方案和责任分工意见,明确了寺庙社会管理主体责任和各有关单位的职责任务,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统战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建立寺庙管理领导体制。按有关文件要求,增加了州县统战民宗部门人员编制;重点寺庙实行特派员制度;县级佛协配备了专职会长及工作人员,并将佛协、伊协工作经费列入各县财政预算;各乡镇配备了专职副书记和专兼职干事,部分村还配备了宗教工作联络员。4个寺庙组建了派出所,10座中型寺庙设立了警务室,并选派53名干警承担派出所和警务室工作,其他各寺庙落实了责任民警。建立完善寺庙应急管理机制,确保了宗教领域和谐稳定。
严格履行部门管理职责。各级党委政府建立了寺庙管理联席会议、信息反馈、重要问题请示报告和督查机制,对寺庙日常事务开展经常性督促检查和指导管理,及时发现和掌握落实寺庙社会管理责任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确保寺庙管理长效机制的各项措施全面落到实处。
健全寺庙管理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僧尼请销假制度,严格实行藏传佛教僧尼定员管理,有效防止了僧尼人数膨胀;全面完成了僧尼户籍集中登记、统一管理和建档立卡工作,做到了一寺一册、一僧一档,对外来学经人员纳入流动人口管理范围;建立了藏传佛教寺庙僧尼管理信息平台,扎实推进宗教教职人员证和活佛证的颁发工作,宗教活动场所全面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依法登记和统一编号藏传佛教寺庙,严格寺庙改扩建审批手续和本地僧尼跨省和地区从事宗教活动,全面加强藏传佛教寺庙学经班和大型宗教活动的规范管理。
深入推进寺庙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五省区寺庙民主管理经验交流会议精神,加强民管会班子建设和选拔培养工作,建立健全一整套层级分明、结构合理的寺庙管理监督、评议、服务和领导机制,严格执行寺庙财务管理制度,民管会功能和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寺庙民主管理和自我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狠抓寺院法制宣传教育。将宗教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制度化、常态化和规范化的轨道,经常性地在寺院开展以政策法规、爱国团结和学识文化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三项教育”活动,爱国主义和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深入,僧尼爱国守法意识不断增强,思想观念得到了明显转变,明辨是非能力和维护稳定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同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颁布了《海南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进一步夯实了寺院管理的法制基础。
重视宗教人士培养工作。不断改进培养教育方式和途径,制定了中长期培训规划,有计划地组织选派活佛、经师、民管会成员等代表人士到省内社会主义学院和佛学院进行培训,到国内发达省市考察学习,进一步开阔了宗教界代表人士眼界,增长了见识,提高了服务社会能力;会同组织部门先后对145名活佛、高僧进行考察考核,做出综合评价,形成了良好的教育培训机制。依法依规开展活佛转世的寻访认定工作,做到了符合政策、程序规范、群众公认,满足了信教群众的信仰需求。
全面落实寺院公共服务。各级党委政府把改善寺院僧侣群众的民生条件作为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僧群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大寺院社会公共服务建设力度,实施了一大批涉及寺院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和宗教人员住房及危房改造项目,积极落实宗教人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等各项惠民政策,切实解决老弱病残僧尼的生活困难问题,使寺院和宗教人员均等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进一步激发了僧众感恩党、感恩社会的热情,提高了宗教寺院主动融入社会的积极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