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佛总向土地发展合作部呈备忘录,表达大马各州佛教团体对於我国坟地,火葬场及骨灰置放所的观点及意见。
在10-1-99,马佛总会召开各州代表会议,讨论有关非回教徒的坟场及火葬场事件。同时也在本总会常务会议提出及讨论此项问题,一致达到以下的意见。
1)大马是一个回教国,我们尊重及赞同政府为各地回教徒开辟坟场。目前,基督教徒、天主教徒、兴都教徒各自拥有本身的坟场及火葬场,唯独佛教徒却没拥有本身的坟场或火葬场。虽然,所有拜神的华人都拥有共同的坟场或火葬场,可是这些坟地与火葬场一般上已成为商业化,佛教徒及拜神的华人的需求都无法照顾到。最主要是坟地及火葬场都没有完整的设备及实行。
2)我们恳请我国土地发展部为佛教徒(佛教是大马第二大宗教)在各州拨出土地作为坟地、火葬场及骨灰亭放所。
3)兹将国家土地委员的摘文及大马各州佛教团体的意见摘录如下:
i)国家土地委员:有关非回教徒的坟地、火葬地及骨灰停放所。
ii)为维护人民的利益,坟地、火葬场及骨灰停放所,应该由政府(当地执行局);或宗教团体、注册文化局或福利局处理。这是以确保贫穷的非回教徒的遗体得以低微的费用来安葬或火葬,且不会增加近亲家属的负担。私营化坟场的计划应不被鼓励实行,如果一旦被批准,它们须依从国家土地委员第51条的规则。
iii)政府机构例如:土地局、当地土务局、城市及乡村建设局、乡村及城市土地发展部长、土地发展合作部长及社会发展及国家团结部长应协助非回教徒坟地的需求及拨出适合的地方为坟地、火葬地及骨灰停放所。
iv)如果政府可拨出土地,州政府须给予协助或只需支付低微的土地税以便拥有土地权。如果政府无法拨出土地,州政府应协助收回有关土地以成为坟地、火葬场及骨灰停放所的用途。
v)针对土地作为坟地,已渐渐缺乏,必须拟定一份周全的计划,这包括每穴坟墓的尺寸及墓碑的高度。
vi)坟地、火葬场及骨灰停放所须列为为大众服务的业务。有关当局,特别是当局执行局,必须谨慎的策划及确保有关坟场是完善的实行及美化的。
B)马佛总雪隆分会
根据佛教的教义,多鼓励火葬而不土葬。所以我们需要一火葬地以便处理遗体。虽然如此,有关政府尚未供给一片适合的土地作为葬场。为此,我恳请有关当局及国家土地委员会可拨出适合的土地作为火葬场。
C)马六甲野新支会
i)采自18-1-99南洋商报的报导,马华公会欢迎建筑业发展局提出建议,规定发展商必须在所有中底价屋发展计划中,拨出适当地段作为所有居民族群的宗教与社交场所。
ii)遗憾的,已过了两年多,有关当局尚未实现此项建议。
iii)盼望政府能落实此项建议以为社会及新生一代的利益。
D)丁加奴佛教会
i)丁加奴佛教会已在31-1-99向丁加奴土地局申请拨出五依格土地以便作为火葬场及骨灰停放所。
ii)丁加奴有七个县,每个县都有华人共用坟地,全部差不多要满了。
iii)丁加奴有兴都教徒坟地、基督教徒坟地、日本坟地。
iv)在十多年前,政府有拨五十多亩地给丁加奴华人义山公会供作华人共用坟地。
v)虽然如此,丁加奴尚未有佛教徒坟地。
vi)建议政府应供给土地予佛教徒作为坟地及火葬场(因为丁加奴没有一个火化场)。
E)吉打州、玻璃市州佛教团体
i)暹庙有佛教徒火葬场,可是设备未现代化及完善,而只用木材烧尸体,这是不符合卫生。除此以外,尚未有骨灰停放所,而坟地是属於华人义山公会。
ii)玻璃市州尚未拥有任何坟地及火葬场,大多数皆是属於私营化。
iii)建议政府拨地给佛教团体,以成为佛教徒的坟地、火葬场及骨灰停放所。
F)柔佛佛教团体
i)在柔佛坟地及火葬场都是华人义山公会或私人公司经营,须付昂贵的收费,且不合理,这加重了贫苦人的负担。
ii)建议政府拨地给佛教团体,以作为佛教徒的坟地、火葬场及骨灰停放所。
G)霹雳州佛教团体
i)霹雳州有回教坟地、基督教坟地,但却没有佛教坟地。一般拜神的华人都葬在福建公会或广东公会等乡会设的坟地。
摘自《无尽灯》第17/163季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