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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构成杀生罪业的因缘
作者:惟觉法师 发布时间:2007-12-10 来源:自由時報  点击:

不杀生的对象是指凡有生命的一切众生,因此一切众生都不能杀害;若有人对待众生,具备杀因、杀缘、杀法、杀业等四种条件,就构成杀生的罪过。 
 
  所谓「杀因」,「因」是指我们的起心动念。无论是仇杀、情杀、财杀……,总之有了置对方于死地的想法,这个就是因。产生了这个心念以后,倘若即刻反省检讨,觉察到自己的过失,化解心中的恶念,就不会造作杀生的业报。但是,如果没有觉察、觉照,心中念念迁流,杀心日益坚固执着,一旦遇到会合的因缘,就会发之于身、口,或是自己动手、或叫人杀生,造下罪业。杀生的方法有很多种,如果心中残暴不仁,运用种种惨毒的方式致人于死,罪过就愈重,将来所受的恶报就更重。 

  动诸行为让对方的生命结束,造成杀生的事实,就构成了杀业。如果对方生命尚未结束,就是造成伤害或是重伤害罪。当杀因、杀缘、杀法、杀业四事具足,杀生的业报构成后,造业者就要受报;无论是现世或未来,当因缘和合时,恶报即会现前。明白了这些道理以后,就知道任何有生命的众生,都不可以杀害。 


于自由时报92.12.16(二)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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