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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地震灾后宗教活动场所恢复重建和维修加固建设标准及指导意见》出台

  2010-09-20 23:47:46  国家宗教事务局

(中国讯) 为推进玉树地震灾后宗教活动场所恢复重建工作,近日,经青海省玉树地震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同意,青海省民宗委会同省委统战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联合制定出台了《玉树地震灾后宗教活动场所恢复重建和维修加固建设标准及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了恢复重建的范围和内容。恢复重建的范围为: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称多、杂多、囊谦、曲麻莱5县17个乡镇纳入《青海玉树地震灾后文化遗产恢复抢救专项规划》的87座宗教受损宗教活动场所(其中清真寺1处)。恢复重建的内容为:恢复重建受损宗教活动场所的殿堂、僧舍、附属用房;受损宗教活动场所每座寺院新建(或维修)公共服务用房170平方米;恢复重建受损宗教活动场所水、电、路、广播电视、通讯等基础设施及地坪、厕所等总图工程。

  《意见》提出,宗教活动场所恢复重建的补助对象根据《青海玉树地震灾后文化遗产恢复抢救规划》中关于“宗教活动场所恢复重建部分”予以确定,分殿堂、宗教人员生活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分为活佛住房和僧尼住房两类(活佛以政府认可或依法批准的为准;僧尼以依法登记备案的大寺实有僧尼为准)。同时,《意见》对补助对象及标准、建设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并提出了恢复重建的保障措施。根据意见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殿堂、附属用房、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新建公共服务用房以及寺内配套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采取统规自建的方式;寺内总图工程以外的通水、通电、通路等通寺基础设施,采取统规统建的方式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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