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兰莪 鹅唛)联邦法院法官拿督斯里拉勿斯沙里夫坦言,即使政府已修改联邦宪法,依然无法有效解决回教徒与非回教徒之间的问题。目前民事法庭与回教法庭的判决仍有争议。
他说,政府在1988年修改联邦宪法,加入121(1A)条文,即赋予回教法庭审理回教事项专有权限,但仍然无法有效解决回教与非回教徒的问题,特别是非回教徒改教回教后申请脱教问题。
“过去(在1988年修宪前)有很多回教法庭的裁决被带上民事庭检讨,这对国内回教徒造成莫大担忧;当时,一些人士认为这种现象是试图逐渐削弱回教法,因此回教法学家和学者建议修宪,以便清楚划分回教庭和民事庭的权限。其中一位著名学者便是已故阿末依布拉欣教授。
“修改联邦宪法基本上是阐明民事庭不能侵犯回教庭的裁决。”
申请脱教案引争议
拉勿斯沙里夫今日(周二,5月25日)为第7届亚洲司法论坛主持开幕致词时表示,政府以为修宪后能一劳永逸解决回教庭与民事庭的争议,但不幸的是,有关争议继续存在,争议主要来自非回教徒,特别是改信回教后要申请脱教的案子。
“针对上述事件,民事庭在初审在上诉期间并没有权力决定脱教的合法性,正如宪法121(1A)条文所阐明。”
登山英雄慕迪争尸案引争议
拉勿斯沙里夫以登山英雄慕迪争尸案引起社会关注和争议的例子说,这不仅是因为宪法121(1A)条文,也因为慕迪是国家英雄。
他追述说,慕迪与妻子卡丽亚安玛在结婚时是信奉兴都教,慕迪过后改信回教,但继续与妻子一起生活。当慕迪去世时,争议就开始,到底慕迪应以回教或兴都教方式下葬。
“当时,联邦直辖区回教理事会入禀吉隆坡回教法庭要求慕迪以回教方式埋葬,慕迪的遗孀则向民事高庭要求丈夫以兴都教方式下葬。民事庭基于受到宪法121(1A)条文限制,因此驳回她的申请。
慕迪遗孀或挑战判决
另外,拉勿斯沙里夫也引举一宗有趣案例,即俗称的“娘惹”案。在这宗案件中,芙蓉回教高庭裁决,嫁给佛教丈夫的马来女子在去世前是名非回教徒。
“回教法庭接受死者生前做的宣誓书,即表明自己要以佛教方式生活以及死后也一样的宣誓书。法庭允许这名马来女子以佛教方式下葬。
“慕迪的遗孀会否做同样的事情来挑战吉隆坡回教法庭的判决呢?她没有这么做,因此我们无法知道答案。但我认为,这是可能的解决办法。”
他也表示,慕迪争尸案和其他类似案件是大马多元社会面对的挑战,政府也了解到这些案件所引发的问题。
“但我没有资格代表政府发言要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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