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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屋区须依策划发展指南规定保留非回教宗教地

  2000-08-06 01:15:42  南洋商报

〔吉隆坡5日讯〕政府重新修订策划及发展统一指南,删除多项有碍非回教宗教发展的条文。新出炉的指南也规定新住宅区,必须保留适当地点,做为兴建非回教宗教场所的用途。

  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拿督斯里黄家定说,新指南将让非回教的宗教取得正面发展,极端官员不能再以狭隘态度,处理非回教宗教场所事项。

指南通过内阁批准

  他说,该部今年4月向国家地方政府理事会提呈修改该指南的建议书,并在上周获得副首相拿督斯里阿都拉巴达威为首,成员包括各州州务大臣的该理事会通过;指南也获得内阁认同。

  黄家定今日在马华总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有关事项。

  他说,在原有策划及发展统一指南,涉及非回教宗教场所的条文是由某个州的某些官员与回教理事会讨论后制订,并无经过其他各造的讨论。

  他认为,上述不合理条款,不符合我国多元种族及多元宗教的国情。

  他说,在听取4大宗教理事会及马华宗教局反映意见后,发现州及市县议会是根据本身的意愿处理兴建非回教宗教场所的申请,因此造成许多不便及不符合国阵的治国精神。

  “我已在部门首长会议上表达,要全面贯彻该指南,不要让官员继续根据单方面的主观意愿,处理非回教宗教场所。

马华议员协助落实

  他说,马华国州市县议员将监督州、县政府,积极协助落实该指南。

  此外,部长说,他向防范社会病态问题的内阁委员会提呈的报告书内,也建议所有房屋发展计划,除了回教堂外,必须保留土地供兴建非回教宗教场所。

  提到兴建非回教宗教场所的标准,他说,当局将根据城市策划局对兴建非回教宗教场所的标准,即2600名信徒或5千名居民可兴建面积不超过半亩的宗教场所,以贯彻兴建非回教宗教场所的条文。

  策划及发展统一指南被删除的部分条文如下:

  -非回教宗教场所不能明显突出各自宗教特征。

  -非回教宗教场所不能突出历史古迹特征,以及不能建在市中心。

  -现有非回教宗教场在重建或装修后,宗教场所不能高过或大过原有高度或面积。

  -非回教徒欲在本身土地建立宗教场所,必须不影响及不可挑战回教徒及回教地位。

  -所有店屋及住宅不能改建为非回教宗教场所。

  -所有兴建非回教宗教场所的申请,必须交由各州回教理事会定夺。

  -合法的非回教宗教场所,如果触犯其他宗教的敏感性,必须迁至其他地点。

  -所有非法的非回教宗教场所必须被拆除。


兴建非回教场所   根据新指南处理

  房屋及地方部长拿督斯里黄家定说,鉴于宗教及土地属州政府的权限,房屋及地方政府部将扮演协调的角色,将有关非回教宗教场所的条文标准化。

  另一方面,黄家定周五在实兆远,与红土坎及木威马华各区支会领袖交流后,对新闻界说,该部将在97日召集全国地方政府的城乡策划主管时,分发新指南给他们,并指示官员根椐新指南,作为处理非回教场所兴建或扩建的准则。

  “由于宪法规定,州政府有自主权处理上述问题,不受中央政府约束。不过,我的部门将劝告他们按照新指南来处理宗教问题。”

  他说,新指南的初步概念,已传达给各地方政府官员,新指南准则将在9月初分发予各地方政府官员。

  他说,为贯彻新指南,他将于81718日在柔佛召开全国各州地方政府行政议员会议,向行政议员传达新指南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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