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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手观音》版权之争 - 记者采访资深律师

  2005-03-12 12:00:00  兰州晨报

 足证三点才能确认侵权本报记者就《千手观音》版权之争采访资深律师

  从壁画、雕塑到舞蹈,再从此舞蹈到彼舞蹈涉及怎样的法律关系?

  何为著作权?何为侵权?

  3月11日,本报记者采访了对著作权领域颇有研究的王金贵律师。

  著作权自动产生记者(下称记):“千手观音”是佛教壁画和雕塑中的一个经典形象,在大足石刻、敦煌莫高窟壁画中都有再现,你可以把她搬上舞台,我也可以,这其中也存在著作权的利益冲突吗?事实上,在舞台艺术作品中这一形象已屡屡登台亮相,从上世纪80年代的《丝路花雨》开始到《敦煌乐舞》,再到《千手观音》,被不断演绎。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舞蹈作品著作权产生于何时?

  王金贵(下称王):舞蹈作品是艺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舞蹈作品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作品不论是否登记、是否发表,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在我国作品的版权登记实行自愿登记原则。

  也就是说作品自创作完成后其著作权自动受法律保护,即自动保护原则。

  作者享有十七项权益记:如果高金荣女士享有舞蹈《千手观音》的著作权,她具体享有哪些权利?

  王:著作权权利非常广泛,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予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的权利;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相似加接触”锁定侵权记:一般情况下如何判断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王:著作权的侵权判断采用“实质相似性加接触原则”。

  根据著作权法的理论,作品最重要的概念是独创性,而独创性的主要判断标准是独立创作完成。

  因此它不要求具有排他性,即如果多位作者同时完成那么一件相同或类似的作品,只要这个作品具有独创性并且独立完成,便都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作为原告不能只是举证证明被告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相似或相同,然后就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因为完全存在这种可能性,即两个不同的主体在完全不同的创作环境下创作完成基本相同的作品。正因为如此,作为原告还应当证明被告的作品是在抄袭原告作品的基础上完成的。

  但是这种举证责任对于原告过于苛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是“实质相似性加接触”,即只要原告证明被告有机会接触原告作品,在此基础上完成的作品如果与原告的作品基本相同,则可以推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自己虽然接触了作品,但是自己的作品属于独立完成的,具有独创性,即与接触的作品有实质差别。

  记:高金荣女士要做这样的证明有难度吗?

  王:如果高女士要提起诉讼,并取得理想的效果必须要证明这样几点:第一,高女士独立完成《千手观音》的创作并享有著作权;第二,张继钢接触过高女士的作品;第三,张继钢的作品《千手观音》与高女士的作品《千手观音》具有实质相似性。

 



  兰州晨报记者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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