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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第一部宗教法规10月1日起实施

  2005-09-30 12:00:00  太原新闻网

10月1日,我省一部新的法规条例——《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宗教法规。它的施行对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是全国宗教工作大省,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大宗教俱全,天主教教区之多位列全国之首,佛教在国内外享有盛誉,伊斯兰教对全国影响较大。全省信教群众约120余万,宗教教职人员3000余人,宗教活动场所近2000处,全省119个县(市、区)都有宗教信众和宗教工作任务。我市是全省宗教工作的重点市,五大宗教俱全,还有一些宗教性质的民间信仰。其中,天主教太原教区教徒人数居全国之首,基督教发展较快。全市信教群众16万人,经政府批准、正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167处。全市10个县(市、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民营经济园区也都有宗教信众和宗教工作任务。为此,《条例》的出台,可以说为我省及我市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宗教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条例》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对此,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张炎魁局长说,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明确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可以说,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但是,这里要区分的是少数人所说的“宗教自由”和国家保护的“宗教信仰自由”是不一样的。少数人指的“宗教自由”,是指一个人只要入了教,任何法律法规都奈何他不得,是绝对的自由。但是绝对的自由在我们生活中是不存在的。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信仰,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公民是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如果超出了法律法规的要求,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就不受法律保护。

    政府对宗教管什么

    对于国家出台的有关宗教事务的法律法规,宗教界人士会说,你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可以,但不能干涉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但是,哪些是“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政府到底应该管些什么?这些问题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范围界定,也给管理工作带来不少难题,产生了不少矛盾。如今,《条例》明确地告诉大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宗教事务政府都要去管。一般对外界没什么影响的纯教务活动,政府不予干涉。相反,当宗教组织、宗教活动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时,这一部分宗教事务就要纳入政府依法管理的范围。

    大型宗教活动要审批

    《条例》所称宗教活动,是指按照宗教的教义、教规和习惯进行的拜佛、诵经、经忏、斋醮、受戒、祷告、礼拜、封斋、讲经、讲道、受洗、弥撒、终傅、追思、过宗教节日等活动。如宗教团体要举办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必须在举办活动20日前,分别向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未经批准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将责令其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其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寺院教堂不能随便盖

    《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是这样界定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开展宗教活动的固定处所。据张局长介绍,近几年,我市批准恢复和开放了一些佛教寺庙,已初步满足信仰佛教群众正常宗教活动的需要。然而,一些地方却出现乱建、乱修庙宇的现象,利用宗教进行敛财,混淆宗教与迷信的界限,扰乱了正常的宗教活动。

    为此,《条例》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向拟设立场所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设立并建设完工后,要向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重建、改建、扩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应当报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向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审查同意的,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如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将依法取缔,并没收其违法所得;重建、改建、扩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未经批准的,将被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

    异地宗教活动要报批

    《条例》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佛教的比丘、比丘尼、喇嘛、喇嘛尼,道教的乾道、坤道,伊斯兰教的阿訇,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士、修女,基督教的牧师、长老、执事等。

    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在本教务活动区域内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如邀到本教务活动区域外的省内其他地区的宗教活动场所主持宗教活动,其所属的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举办活动15日前,将活动的基本情况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省外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省外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省的宗教活动场所主持宗教活动,必须经本省省级宗教团体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家庭聚会要符合要求

    一些信教公民受宗教习惯等影响,在自己的处所进行宗教活动算不算违法呢?对此,《条例》明确规定:信教公民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按照本宗教的教义、教规进行宗教活动,也可以按照本宗教的习惯,在自己的住所进行由家庭信教成员参加的正常宗教活动。这里要区分的就是,合法家庭聚会的前提是:必须是由家庭内部信教成员参加,不包括其他人员;且必须是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违反,将视为非法聚会,予以治理。

    禁止“宗教搭台,经济唱戏”

    张局长告诉我们,目前部分宗教活动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或者某些地方在未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借机敛财。比如一些农村私建的庙宇,在庙内设功德箱,收取观看门票,这都是错误的行为,宗教活动也不能变为发展经济的手段。

    为此,《条例》规定,宗教团体按照宗教习惯,可以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布施、乜贴、奉献或者其他捐赠。但不得强迫捐赠或者进行摊派。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办以自养为目的的企业和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合法收入归该宗教团体所有。同时规定,在未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置宗教设施、进行宗教活动的,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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