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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佛总霹雳分会理事遵守规则
资料来源:马佛总霹雳分会 点击:
(本会以总会之章程为依据并以下列规则作补充)
(一)本会宗旨
1.1 以佛陀之圆满圣格为至高模范,并以躬持“三皈依戒”为开始循序渐进的受持“五戒、八戒、十或菩萨戒”等自利利他之法门。
1.2 以佛陀之“大乘义谛”为根本,宏扬及修学各宗佛法。
1.3 以佛陀之“四不依法”为准则,研修佛法及处理会务。
1.4 以佛陀之“四无量心”为准则,与各佛教组织建立真挚之法情,培养良好之关系。
1.5 以佛陀之“人生教法”为依据,提倡推动一切普利众生之文化或福利事业。
(二)行政组织
2.1 本会以“主席,副主席(一名或若干名),总务,副总务,财政,副财政,弘法,副弘法,教育,副教育,慈善,副慈善,康乐,副康乐,文书,副文书,交际,副交际委员若干名”组成“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
2.2 执委会本会行政组织最高机构,凡属本会之任何计划,必须由执委会通过,方属有效。
2.3 执委会拟订一切计划,可由“常务委员会”执行(以下简称常委会)。
2.4 常委会乃由执委会之“主席,副主席(一人),总务以及各组之主任”组织而成,负责处理执委会之议决案及例常会务。
(三)理事职责
共同职责
3.1 所有理事,必须拥有一个或多个之文件夹,收藏隶属其组之资料,并且于开会时携带之而作书面报告。
3.2 所有理事,必须于两星期内,至少参加本会任何一组之活动一次,或每月参加顶礼净土宝忏一次。
3.3 所有理事,必须出席本会所举办之任何特别活动。例如:庆祝卫塞节,盂兰盆供或由高僧大德主持之弘法会。
3.4 凡经执委议决执行之事项,隶属其组之负责人,必须于限定期内完成之。
各别职责
3.5
主席
:
(1) 对外代表本会
(2) 对内主持会议及会务
(3) 执行本会之章程与纪律
(4) 摄取融汇各组之计划报告
(5) 监督各种计划之执行
(6) 随时检讨各项计划之进展或障碍
(7) 拟定本会长远或至少一年之发展计划
副主席
:
(1) 主席缺席时,由副主席(若干名中),互推一人,代行其职务
(2) 协助一人,代行其职务
3.6
总务
:
(1) 处理会内之档案及其他不属各组之事务
(2) 联络各组主任,协调各组之事务,及处理各组所面对之难题
(3) 每月须将理事会讨论有关“会务报告与检讨之记录以及理事出席记录”张贴于布告栏上。
(4) 本会之任何特别活动,须于两星期前发通告张贴于布告栏上
(5) 每年之“会务报告书”,必须于次年之一月份内编妥并呈予执委会
(6) 将每年之常年报告书呈报总会,社团注册官及内陆税收局
(7) 与主席保持密切联系
3.7
财政
:
(1) 拟定每年之财政预算案
(2) 处理来往账目
(3) 收入超过二百元时,必须存入执委会指定之银行
(4) 所有支票,必须由主席,总务,财政三人联合签暑,方属有效
(5) 凡超过一百元以上之开支,必须由本会银行支票支付
(6) 每月之银行结单,必须于七天内校对清楚
(7) 银行存款超过二千元时(其余数若超过五百元者),必须转入本会之储蓄户口内
(8) 每两月将收益支费表编出后,呈交理事会上
3.8
弘法
:
(1) 每周至少举行一次佛理讲座
(2) 每月必须举行一次佛学研讨会,并以导师曾在一月内所讲述之题目或范围为限,作专题讨论,藉以提升学员在“三慧”之水平
(3) 每年必须举行一次公开之佛学讲座,恭请大德学者主讲,俾社会人士对佛教有正确之认识
(4) 每年必须依教敬设“盂兰盆供”,藉以提倡孝道,团结我教人士
副弘法
协助弘法处理上述事务
3.9
教育
:
(1) 尽可能将学校之行政组织,纳入佛学班之行政组织内
(2) 所有担任佛学班之导师,必须对佛教有正确及基本之认识
(3) 所有担任佛学班之导师,或应参加由佛教界举办之“师资训练课程”或“教育辅导课程”。
(4) 每两年应举办一次联谊之运动或佛曲比赛并邀请其他团体之佛学班参加
副教育
协助教育处理上述事务
3.10
慈善
:
(1) 负责每月之例常之布施
(2) 策划卫塞节或特殊节目之布施
(3) 处理结缘助念之事务
(4) 每月之账目必须向理事会呈报
(5) 必须完整保存所有受施者之档案
副慈善
协助慈善处理上述事务
3.11
文书
:
(1) 负责所有会议之记录并于十天之内整理妥当
(2) 处理必须翻译之文件
(3) 协助处理本会之来往函件
副文书
协助文书处理上述事务
3.12
康乐
:
(1) 每年必须举办至少两次之朝山拜愿活动
(2) 负责本会任何喜庆节日之娱兴节目
(3) 每两年应举办一次出国访问团
(4) 为本会提供一切文娱活动
副康乐
协助康乐处理上述事务
3.13
交际
:
(1) 负责处理本会任何喜庆节日之招待事务
(2) 每逢华人农历新年,必须组织新喜贺禧团,藉以增进佛友之情谊
(3) 对有喜事或丧事之会员,加以祝贺或慰问
(4) 为会员调解纠纷
(四)本会纪律
4.1 凡本会理事出席由执委会召开一切会议
4.2 各组主任,必须出席由常委会召开之一切会议
4.3 若有事故而未克出席执委会之理事,或常委会之主任,必须以书面通知总务
4.4 本会理事切勿避免进行或提倡未经执委会通过之有利或有损於本会之活动。若限于时间(如临时恭请路经本区之大德弘法),必须事先徵得主席与总务之同意,方可进行
4.5 本会每年设有若干模范奖,条件如下:
模范理事
(1) 从未违反本会之理事遵守规则者
(2) 从未迟到或早退或缺席於执委会或常委会者
(3) 献身精神之佳为众理事所公认者
模范会员
(1) 出席本会活动次数最多者
(2) 服务精神之佳为众所共认者
(3) 为各组主任所推荐而经本会执委所通过者
4.6 凡本会理事必需时常审察:“为佛弟子,所存何心,所学,所行,所成何事”,若时作忆念,则佛律与章程,自能奉持,自利利他,必定成就
4.7 本简则若有未尽善处,可随时增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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